2021年10月3日10时左右,韩某某随汽车起重机到军工路快速路新建工程I标标段工程项目。李某安排韩某某与商嘉公司杨某某等3名工人现场配合标段115-116柱的材料转运工作,计划通过汽车起重机从货车转运1台搅拌机、3块钢板、施工器材及气瓶仓库。工作至11时左右,现场开始起吊钢板,韩某某、杨某某等4名工人站在货车上挂钩。4名作业人员挂钩完成后未离开货车并向汽车起重机示意起吊,金某在驾驶室中接到指示后开始起吊,钢板在提升过程中晃动并撞击韩某某右腿。韩某某受伤倒地后,杨仁国等人立刻向金某示意暂停作业,并将韩某某从货车抬至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