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4时50分,当事人张*臣驾驶豫 RJ**58 重型半挂牵引车(豫 R**5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室内乘坐李*伟,罐式货箱载有汽油)从安仁县城方向驶往攸县方向(行驶方向前方道路正在施工),当车行驶至 S211 线安 仁县永乐江镇芙塘村颜家组路段时,恰遇当事人胡*权驾驶湘C1**30重型半挂牵引车(湘 C**50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上载有三块钢板)从攸县方向驶往安仁县城方向经过此处,临近时,采取紧急制动,在制动过程中车身左侧与湘 C**50 挂号龙亿达牌重型平板搭载物钢板形成碰刮,碰刮发 生后引燃罐体内汽油,两车过火燃烧,导致湘 C1**30 重型 半挂牵引车(湘 C**50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及其车队其余二辆湘 C1**35(湘 C**75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湘 C**735(湘 C**75 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起火,造成张*臣、李*伟当场死亡,车辆烧毁、旁边的房屋及农作物以及路旁的水渠、路灯杆、监控设备及停靠在房屋旁的车辆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