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铁合金生产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铁合金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铁合金生产企业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