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麻纺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麻纺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麻纺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麻纺工业企业脱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麻纺工业企业染整废水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