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范条件的粘胶纤维项目是指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黄酸盐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线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粘胶纤维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等,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年5月27日起实施,2017年9月1日公布的《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2017年 第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