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县域、省域和生态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价,生态区包括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
本标准于200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一-优化生态环境状况和各分指数的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新增生态功能区、城市/城市群和自然保护区等专题生态区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和计算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I/T 192-2006)废止。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3月13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3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