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磁环境中控制公众曝露的电场、磁场、电磁场(1Hz~300GHz)的场量限值、评价方法和相关设施(设备)的豁免范围。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1Hz~100kHz频段电场和磁场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删除了职业曝露限值; --删减了管理内容要求; -调整了监测要求;
--补充了交流输变电设施的豁免范围。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9月8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