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并结合上下内容,将标准中部分“放射性物质”改为“放射性物品”;
-增加了仪器或制品中单个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托运货物放射性活度限值允许使用放射性核素基本值替代,并说明了这种替代的计算条件和要求;
一对“易裂变材料”的定义、分类、限值和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对原标准“表8联合国编号、专用货运名称和说明及附带危险”进行了修改;
-将原标准中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从正文移至规范性附录B;将原标准第8章“试验程序”移至规范性附录C。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No.SSR-6:2012年版《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
与SSR-6: 2012 相比,本标准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只做了少量的修改,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除了 SSR-6: 2012 的前言:
-删除了 SSR-6:2012 的第1章“引言”部分,代之以本标准的第1章“范围”; -结合我国国情和实践,对“第九章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国内国际衔接: -将SSR-6: 2012 中引用的一些其他国际标准替换为相应的我国标准;
--删除了 SSR-6: 2012 的附录I“批准和预先通知要求概要”、附录ⅡI“换算系数和词头”和附录Ⅲ“须采取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的概要”;
--增加了附录A,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SSR-6: 2012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1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GB11806-2004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