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锡、铅/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等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其他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3月3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