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的总体要求,并对近地表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监护,以及环境监测、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质量保证提出了一般要求。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 9132-1988)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标准名称改为《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 -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3术语和定义”中增加“废物包”、“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被动安全特性”等术语;
--修改了“4 总则”中的“废物处置的基本要求”。将“场址选择”改为第6章,将“废物包”作为第5章;
-根据HJ/T 23 的规定,对“6场址选择”中的“选址步骤”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环保要求; --提出近地表处置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度浓度应符合《放射性废物分类》的规定。补充了废物体特性要求,并根据我国有关标准对“废物包装要求”进行了修订,将“废物包装要求”改为“废物包要求”,规定处置场应制定废物接收准则;
-在“7处置场的设计和建造”中明确了对处置单元的要求,对于接收高表面剂量率废物包的处置场,提出“应设置远距离或遥控转运及放置废物包的设备”的要求;
-在“8 处置场的运行”一章中增加了建立废物处置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及制定应急方案的要求,对于处置场建造和运行同时进行的阶段,提出“应确保相关建造活动不影响运行设施的安全”的要求;
--在“9 处置场的关闭”一章中删去了有关处置场关闭之后三个阶段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处置场关闭应遵守关闭许可文件的要求;
--增加“10 处置场关闭后的监护”和“11处置场的环境监测”; --将“9 安全评价”改为“12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 -增加“13质量保证”:
-增加附录A(规范性附录)废物包档案内容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GB9132-1988),《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GB 16933-199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8年07月10日批准。本标准自2019年01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