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
的污染控制纳入本标准;
- 增加了生活垃圾焚烧炉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等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提高了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
物、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鉴别与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限值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限值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浙江大学。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4年7月1日、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