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 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 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 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 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 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