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 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 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