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 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 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 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 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 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