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 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结案后 10 个月至 1 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 施。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 成,可以邀请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