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 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 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 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 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 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 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