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 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 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 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