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 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 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 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 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 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