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