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 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 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