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 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 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 意见》(国发〔2006〕2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 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 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