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应急管理部职责、机构和编制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相应 16 名行政编制、4 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含 1 名正司局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应急管理部其他 职责不变。
二、撤销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并入安全生产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 局更名为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承担冶金、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 和执法工作;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和监督相 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 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 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更名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