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 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 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 评估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