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 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 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 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 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