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