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 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 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 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