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 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 (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 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 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