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 制。
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 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