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地震监测工作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国家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 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