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 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1.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 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办)负责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农场、林场等单 位灾情报送人员为本单位工作人员。
2.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 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 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 填报一级灾种;同一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以主要灾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