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 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 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 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