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合理引导行业发展方向,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受理、审核、推荐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材料复核、现场查验等工作,公告并动态管理符合《规范条件》粘胶纤维企业名单。
第三条 粘胶纤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