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界。本办法所称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实现与其有关的通控、通测、信息传输功能的地面设备组成的通信系统。
第三条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田境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适用本办法。
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频段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