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本标准第1章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第2章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增加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包装袋技术要求中不再规定包装袋的具体厚度;
--一包装袋的物理机械性能技术要求中增加了跌落试验和漏水试验的指标:
-补充增加了包装袋、周转箱物理机械性能检测的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和卫生部医政司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