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增加散装水泥中转站;
一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一取消水泥窑焚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12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