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 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