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第ⅢI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方法。本标准规定了整车整备质量小于400kg、发动机排量小于50m1或最大设计车速小于50km/h的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两轮或三轮轻便摩托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
- 增加了对使用气体燃料轻便摩托车的排放要求; -增加了4个试验循环:
删除型式核准试验中的双怠速试验:分析和测量过程;
-改变了稀释系数计算方法和排气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公式中的标准条件和密度以及测量结果的计算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要求: -明确了生产一致性检查规范: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 18176-2002相比主要变化与上述欧盟指令主要修改内容相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都是规范性附录。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五羊一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2月6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