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也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型式检验的要求、生产一致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I型试验、ⅡI型试验修改采用全球统一技术法规《装用点燃式或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的气体排放污染物、CO,排放物以及发动机燃油消耗的测量程序》(GTR No.2)、欧盟法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批准及市场监督》(No.168/2013)和《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68/2013指令附录5(A)的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车辆的环境及动力性能要求的增补法规》(No.134/2014)。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一II型试验中增加了双怠速限值要求: -修改了III型试验的技术要求;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阶段)》(GB 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20998-2007)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加严了轻便摩托车I型试验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ⅡI型试验要求;
V型试验中对耐久试验里程进行了调整:一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一增加了炭罐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14621-2011)中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部分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年5月11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