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GB 18352.3-2005的要求:
对原ⅡI型试验和烟度试验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对获取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采用;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未包含灵活燃料汽车、生物柴油汽车等的试验要求; 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与第四阶段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 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汽车,明确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本
标准要求;
提高了I型试验排放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质量测量方法并增加了粒子数量测量要求;将点燃式汽车的双怠速试验和压燃式汽车的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归为Ⅱ型试验;
提高了 V型试验的耐久性里程要求,增加了标准道路循环以及点燃式发动机的台架老化试验方法;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监测项目、极限值、两用燃料车的车载诊断技术等要求进行了修订;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修订了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增加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