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类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排气后处理装置的机动车按GB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或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II阶段或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V阶段)》第III阶段进行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时,对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要求。
以独立技术总成进行型式核准的排气后处理装置,可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按GB14762-2002或GB17691-2001第11阶段、或者GB17691-2005第11I阶段排放标准申请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汽车,如果采用了排气后处理装置,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耐久性试验。对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耐久性要求以及国家相应排放标准规定的汽车予以型式核准和通过生产一致性检查。
本标准为首次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