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2002/88/EC修订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 增加了农、渔业机械的要求。
一一 在第I阶段增加了对小于37kW的柴油机的排放控制,在第Ⅱ阶段增加了对小于18kW 的柴油机的排放控制。
一一 删除了点燃式发动机的全部技术内容。一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一增加了 ISO8178 中的 G2 测试循环的技术内容。一基准柴油的部分技术参数。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第I阶段和第Ⅱ阶段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在本标准第Ⅱ阶段实施之前,提前24个月重新确认和(或)修订关于柴油机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考核内容。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上海内燃机研究所、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9月8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10月0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