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与2004/26/EC指令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增加了 ISO8178中的G2 测试循环:
不包含欧IV阶段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 19kW以下柴油机控制要求:增加了 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简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一试验用基准柴油的部分技术参数。
本标准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阶段)》(GB 20891-2007)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瞬态试验循环(NRTC);
增加了 560kW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优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修订了试验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为资料性附录。
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时间另行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I阶段)》(GB 20891-2007)自2016年4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