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国内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行业发展状况制定。本标准有关技术内容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18352.2-2001)、泰国《机动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TIS2130-2545-2002)等标准制订。
本标准与上述排放标准相比较,主要差异如下:
一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试验方法采用密闭室法;
预处理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增加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判定; --增加了相关管理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都是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国家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4月23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