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无机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要求。
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