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再生有色金属(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5年4月3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