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包工头印某承包新诺公司B栋5楼办公室的装修工程(简称“涉事工程”)。在开工之后,印某借用恒昇达公司的名义与新诺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 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装修材料采购合同,又用宏大公司的名义与新诺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设计施工制作合同》作为施工合同。
施工期间,印某雇佣刘某兵从事电气施工作业,并让刘某兵帮其找来另外3名电气作业人员(唐某洲、彭某平、袁某),同时口头委托刘某兵管理施工现场电气 作业。刘某兵与该三人共同负责涉事工程的旧电线拆除及新电线安装工作。8月28日,刘某兵离开涉事工程到其它工地工作。
8月29日,施工现场仅有唐某洲、彭某平、袁某三人从事电气作业。29日下午,印某安排唐某洲将迁移后电箱内的开关合闸送电以测试电气线路,致使图1中 “房间4”天花吊顶上方的照明总线带电。16时23分许,袁某在“房间4”内高约1.8米的人字梯上,安装吊顶上方的照明线路时触电坠落至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