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位于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五街 22 号,房主王 某某,事发建筑坐南朝北,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 173 ㎡。2003 年,经过相关审批后,其原宅基地上临街翻建 5 间平房,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又在砖混结构房屋北侧向临街方向外接搭建 彩钢板房 108 ㎡,并自东向西分别出租开设伊品羊杂馆、永顺炸 鸡店和烟酒店。 事发前,“伊品羊杂馆”所在房屋(砖混结构)里侧为就餐 区、外侧(彩钢板结构,建筑面积 41.12 ㎡)为操作区,两个区 域内外连通。在操作区内靠东墙自北向南分别设置 1 台蒸煮炉、 2 个单眼燃气灶具和 2 个 50 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单眼灶具上方 安装有 1 个抽油烟机,东侧墙面距离地面约 1.6 米处装有 1 个燃 气报警器;就餐区和操作区内设有电灯、排风扇、电冰箱、驱蚊 灯等电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