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参考美国40CFR PART86《公路用新车、在用汽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和 40 CFR PRAT 1065 SUBPARTJ《现场测试和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以及欧盟委员会法规 No.582/2011 ANNEX II《重型发动机和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及其修订单的有关技术内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编制而成。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9月1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7年10月01日实施。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