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13时42分,当事人张康驾驶皖KL9199号牌重型普通货车(超载900KG,超载2%),从大岭山镇往茶山镇方向靠右侧再右车道行驶,当行至省道122的57公里东莞市石大路寮步镇回味鸡餐厅路段时,向右变更方向靠向路边过程中,与同方向右旁由邓家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刮,后致邓家良人车卷入车底,货车辗压其身体,造成邓家良当场经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皖KL9199号牌重型普通货车,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31900kg。事故发生后,经过磅检测该车辆超载货物总质量为900KG,超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