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4日,城管中心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例行巡视检查时,在化工园细河七北街与沈西九东路交汇路口发现一处面积约2平方米,深约2米的路面坍塌。经请示城管中心主任孙成波、副主任安晓辉批准,由城管中心综合科科长陈晓斌组织人员抢修,挖开坍塌点上方路面时,发现坍塌点对应下方沈西东九路雨水管线长约2米直径2米的钢筋砼排水管发生管基下沉,砼管水平方向两侧断裂,排出大量刺鼻气味气体和乳白色液体,经城管中心工作人员用气体检测仪检测刺鼻气味气体为硫化氢气体。由于施工现场存在硫化氢气体,城管中心书面向开发区管委会、化工园管委会及化工园环保办进行了汇报。4月17日,化工园管委会主任李纪宁作出批示,要求化工园环保办牵头,综合办配合,与城管中心一起进一步排查,特别注意排污管线是否一起破损,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上报管委会尽快批准实施。4月30日,化工园管委会主任李纪宁再次作出批示,要求化工园环保办针对发现问题企业督促整改,并进行执法处理;区城管中心继续排查其他问题,并抓紧修复。化工园环保办检查了沈阳广达化工有限公司、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雨水污水管线,经查认定坍塌雨水管线处乳白色液体为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排放,已责令企业整改完毕。但对坍塌地点硫化氢气体来源未予查清,硫化氢气体形成的隐患没有消除。
自然人齐胜勇,该事故施工项目负责人。2014年4月初,齐胜勇给沈阳新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新民市辽河大街12号,企业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法人代表蔡子忠,以下简称新元公司)副总经理王作为打电话要求租借新元公司资质投标承揽开发区市政道路排水设施维修维护零星工程,王作为与齐胜勇口头约定表示同意租借挂靠事宜,并约定好挂靠费用为工程造价的1.5%。4月21日,经王作为指派,在新元公司会计张利陪同下,齐胜勇出资五万元在新民市农村信用社电汇到开发区财政局投标保证金专户作为新元公司投标保证金。4月24日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工作,明确新元公司等8家单位为拟中标单位。5月8日,在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坚强主持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明确新元公司等8家施工单位为零星工程中标单位。
5月中旬,事故当事人洪兴自称代表中标单位新元公司找到城管中心工作人员要求进场施工,6月2日,城管中心在未与新元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未认真审核中标单位施工组织方案、未认真审核洪兴等施工人员是否为中标单位新元公司员工的情况下,违规同意洪兴、齐胜勇组织的施工队进场施工作业。现场6名施工人员分工如下:洪兴是现场负责人,刘韩军是带班班长,唐凤负责购买施工材料及现场监控,孙东义、杨福春和隋振华轮流在作业井中施工,上述施工人员为临时雇佣人员。
6月4日开始正式施工,施工期间洪兴等施工人员发现作业场所存在刺鼻气味气体,洪兴等向城管中心进行了报告,期间城管中心和化工园环保办工作人员到过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针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刺鼻气味气体,未责令施工人员停止施工。6月14日早6点30分,孙东义佩戴电动送风长管呼吸器系安全绳下到坍塌地点雨水管线处进行砌井维修作业,施工中突然从雨水管线中冒出大量高浓度硫化氢气体,硫化氢气体扩散到井上经电动送风长管呼吸器吸入孙东义口中导致其昏迷晕倒,在井上的隋振华、杨福春发现孙东义晕倒后,用安全绳试图将其拽出,但未能成功,随即隋振华顺着爬梯下到井下对孙东义进行施救时也晕倒在井内,杨福春拽安全绳的过程中吸入硫化氢气体后也晕倒在井上。洪兴、刘韩军在井上往井下瞭望时吸入硫化氢气体晕倒后掉入井内,随后唐凤赶到井边吸入硫化氢气体晕倒后掉入井内。
事故发生后,在调查过程中,齐胜勇称自己与新元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理由有三点:一是代表新元公司交纳了五万元投标保证金;二是新元公司正式员工安东办理了前期投标手续;三是沈辽路工程项目和事故地点工程项目都是零星工程的一部分,事故地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虽未加盖新元公司公章,但沈辽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已加盖新元公司公章。新元公司称我公司只是参与了零星工程前期投标工作,公司未接到中标通知书,不知道自己是否中标,而且事故地点施工组织方案也未加盖新元公司公章,因此拒绝承认该事故施工行为与其有任何关联。同时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也确实未将中标通知书下达给新元公司,招标单位城管中心也未与新元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涉事人员及单位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新元公司参与该事故地点的施工行为。